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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三)

關于開展2018年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政府補貼:最高1000萬元
馬上咨詢辦理


      根據《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的操作細則》等文件規定,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受理工作已經開始,申報項目分35個政策類項目、5個認定類項目、3個備案類項目,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類別進行申報。現就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類別(二十五至三十五)

  (二十五)生物企業獎勵

  1、政策內容

  1)對取得1、2類新藥I期臨床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取得3類新藥I期臨床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取得1、2 類新藥II期臨床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150萬元獎勵;取得3 類新藥II 期臨床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75萬元獎勵。對取得1、2類新藥III期臨床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

  2)對取得藥品生產批件的生物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

  3)對將藥品生產批件的生產地址變更到坪山區的生物企業,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到20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獎勵;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含)到10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

  4)對取得藥品GMP證書(含首次認證或再認證)的生物企業,以及獲得Ⅱ、Ⅲ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醫療器械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5)對區內醫療機構首次獲得國家藥品(器械)臨床試驗機構(GCP)資質(I 期、II期、III 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鼓勵具有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GLP)資質的機構在坪山區設立具有GLP 資質的實驗室,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6)支持坪山區GCP、GLP、CRO(醫藥研發合同外包機構)等研發服務機構為區內外生物企業提供服務,按年度實現服務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200萬元。

  7)已上市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生產企業,給予200萬元獎勵;對于在研品種企業完成與原研的一致性評價,參照CFDA 發布的相關指導原則,在研品種已達到與原研質量一致的技術指標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1000萬元。

  8)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政策,對獲得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研發機構、企業和科研人員,以及新遷入坪山區的新藥上市許可持有人,每個批準文號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于承接上市許可人生產委托、并實現相應品種落戶坪山區生產的受托企業,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獎勵。年度獲得此項獎勵的總額不超過500 萬元。

  9)對取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生物企業,每一張注冊證給予200萬元獎勵;取得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生物企業,每一張注冊證給予5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

  10)對將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地址變更到坪山區的生物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將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地址變更到坪山區的生物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500萬元。

  11)對獲得美國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認證、歐盟cGMP(動態藥品生產管理規范)認證、CE(歐洲統一)認證、日本PMDA認證、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等國際市場準入認證的企業,予以單項認證費用50%,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獲得巴西BGMP認證、韓國KGMP認證的企業,予以單項認證費用30%,最高5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生物企業或機構;

  2)已獲得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相關證書或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十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

  1、政策內容

  對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針對首次研發生產并經非關聯用戶使用的產品,按照其實際營業收入的20%給予獎勵,對重點產業領域的項目,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對其他領域的項目,單個企業資助額度每年最高1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科研機構;

  2)申請單位在坪山區內實施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并已實現產品批量生產;

  3)申請資助的項目產品上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4)申請資助單位的項目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為國內同類產品首次研發生產;

  5)申請產業化項目資助的獎勵基數為項目產品開始生產銷售之日起的6 個月內的營業收入。

  (二十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1、政策內容

  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和新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單位為新遷入、首次認定或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首次認定、重新認定);

  3)同一家企業同一認定周期內只能在坪山區獲得一次該項獎勵。

  (二十八)高成長性企業獎勵

  1、政策內容

  1)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年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凈利潤達2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年營業收入達到6000萬元且凈利潤達4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三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30%以上,年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年營業收入達到6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3)對符合認定要求的高成長性企業,給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3人,企業年營業收入6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5人。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經市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在坪山區依法注冊6個月以上;

  3)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

  4)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須呈正增長。

  (二十九)科技中小微企業創業資助

  1、政策內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創新能力、高成長性的源頭企業為目標,對在坪山區注冊且未滿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留學回國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根據營業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萬元的創業資助。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最高資助金額上浮20%。

  2、申報條件

  申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業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 號)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依法注冊成立時間一年以上且不超過三年,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申請企業至少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3 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申請留學回國人員創業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留學回國人員在坪山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依法注冊成立時間一年以上且不超過三年;

  2)留學人員回國時間不超過4年(從申報時間往前推算),且留學回國人員為企業創辦人及控股股東,或占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中股份(含技術股)15%以上比例;

  3)申請企業至少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4)其中歸國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生(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以及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持有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申請企業應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研究與開發、高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營,其主營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三十)創新創業大賽項目落戶獎勵與創客創業資助

  1、政策內容

  1)注冊地位于坪山區或獲獎后落戶坪山區的,予以獎勵。獲得國際、國家級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80、50、30萬元的獎勵;獲得省市級舉辦的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60、40、20萬元的獎勵;獲得區級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50、30、1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最高獎勵金額進行差額獎勵。申請本項資金資助項目的企業,應書面承諾自獲得政府資金支持之日起,3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坪山區,不改變在坪山區的納稅義務。

  2)對創客個人、創客團隊等在坪山區成立企業的,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根據創業企業的技術水平、團隊構成等情況,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市創客創業資助的,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配套資助。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最高資助金額上浮20%。企業不能重復申請上述兩項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創新創業大賽項目落戶獎勵與創客創業資助的單位須為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申請第一款創賽項目落戶獎勵的單位,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以企業主體形式在獲獎后兩年內提出申請(以獲獎證書時間為準),提出申請時其注冊、納稅地須在坪山區;

  2)獲獎團隊新注冊企業的,其核心團隊成員之一必須為企業法人或負責人或企業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 的股東;團隊依靠單位為企業的,其核心團隊成員必須是該企業的股東或與該企業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以勞動合同或社保繳納憑據為準);團隊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作為依靠單位的企業可以是從區外遷入的;

  3)對獲得總決賽和行業賽前三等次的項目按照同等標準給予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最高級別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已獲得獎勵后又獲高一層次的獎項,按相應差額予以獎勵;

  4)國際級比賽須經深圳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國家級比賽是指國家行政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省級比賽是指各省級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市級比賽是指各市級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創新創業比賽,區級比賽是指由坪山區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創新創業大賽。

  申請第二款創客創業資助的企業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創客個人或團隊在坪山區注冊的未滿一年的創業企業;

  2)創客個人、團隊必須依托在坪山區依法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客空間、孵化載體、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職業技術類學校;

  3)科技企業實施內部創業制度的創業團隊可依托本企業申請創業資助,創業團隊所依托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三十一)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項目資助

  1、政策內容

  1)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高層次人才在坪山區創辦的企業,按人才層次,一次性給予最高200萬元的創業資助;同一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只能獲得一次本項資助。

  2)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資助。對諾獎獲得者、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國家“萬人計劃”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項目,以及院士團隊創新創業項目,按照市資助額度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深圳市滾動支持或追加資助的團隊項目,按照市追加資助額度5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追加資助。對入選深圳市高層次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的,認定為坪山區創新科研團隊,按照市資助額度50%,給予最高25 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創新創業團隊所創辦的企業,按企業實際支出場地費用的5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場地費用資助,最長分五年發放。

  3)對引進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項目,以及院士團隊創新創業項目等高層次人才團隊和項目的機構,給予30萬元獎勵;對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人才計劃項目團隊的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引進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庫企業的機構,給予2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申請第一款高層次創業資助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滿足條件的各類高層次人才于上年度在坪山區創辦企業的,或異地入選于上年度遷入坪山區并已在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可申請實施辦法第一款資助,提出申請時高層次人才的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2)實施辦法第一款中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在我區全職工作的坪山區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I 類、II 類、III 類);

  實施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際經營場所須位于坪山區);

  2)符合申請條件第(二)條規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應在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該高層次人才占企業注冊登記股份(含技術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業全職工作(或承諾在企業全職工作)6個月以上;

  3)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

  4)申請高層次人才創業資助的企業不得同時申請創賽項目落戶獎勵。

  實施辦法第一款高層次人才創業的分檔資助標準:

  對坪山區認定的III 類高層次專業人才,獎勵60萬元;II 類高層次專業人才,獎勵120萬元;I 類高層次人才,獎勵200萬元。申請實施辦法第一款資助的企業須在落戶坪山區后3年內提出申報,資助費用一次性發放。

  申請實施辦法第二款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必須為在坪山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創新人才團隊在坪山區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作為依靠單位的企業)。核心團隊成員一半以上(含團隊帶頭人)必須與企業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以勞動合同或社保繳納憑據為準),且至少有一個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東。團隊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作為依靠單位的企業可以是從區外遷入的;

  2)已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資助。

  實施辦法第二款的場地費用補貼包括場地租金、裝修、物業管理等費用補貼。

  申請實施辦法第三款引進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與企業資助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項目投資方與區政府之間發揮積極作用的企業和機構;

  2)通過引薦、推介、溝通、協調使得項目在坪山區落戶;

  3)引進的對象主要包括: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項目,以及院士團隊創新創業項目等高層次人才團隊和項目;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庫企業、國家“萬人計劃”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廣東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人才團隊等企業和團隊項目;

  4)對機構引進的項目和企業要事先向區科技創新服務署備案。

  (三十二)產學研協同創新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已簽訂項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產學研科技合作項目給予項目合作已支付金額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2)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大學、廣東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坪山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照市資助額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配套支持。

  3)支持各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對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須在科研工作人員、科研課題、科研計劃等方面滿足要求),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產學研協同創新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

  2)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

  申請實施辦法第一款資助的單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企業必須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就申請的項目展開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合同),合作協議的內容必須包括項目開發的具體內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學術指標、經濟指標)和項目實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經費,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開發、聯合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讓等;

  2)項目的實施主體須包括區內的機構,項目的主要成果產業化必須在區內落地實施;

  3)與企業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技術專家參與合作項目的技術研發工作;專家必須有能力主持項目研發活動的開展,并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技術優勢;

  4)申報項目的合作協議必須是在上兩年度和本年度內簽訂,合作項目經費支付行為發生在簽訂協議之后、提出本資助申請之前;

  5)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內申報的區產學研合作項目不超過1 項。

  申請實施辦法第二款資助的單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已獲得深圳市資助,上級審批文件已下達,相關資助經費已到賬。

  申請實施辦法第三款資助的單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須從事技術型和產業型科研活動,人文社科類不在實施辦法資助范圍內。

  2)正常開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內正在從事科研活動的常駐工作人員至少5名(含)以上,進行中的科研課題5個(含)以上或課題的資金總額500萬元以上,有詳細的科研計劃。

  (三十三)創新平臺提升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已認定的各類創新平臺給予提升發展資助。對升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實驗室的,按級別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的提升發展資助;對升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按級別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提升發展資助。同一項目獲得多級認定的,按最高資助金額進行差額資助。

  2)在坪山區設立國家級創新平臺總部、國家級創新平臺一級分支機構和省級創新平臺、市級創新平臺的,按照其獲得深圳市資助金額的50%,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800萬元、600萬元的配套資助。

  3)對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在坪山區新建設或新引進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所獲資助額的50%、最高1000 萬元的配套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創新平臺提升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單位為在坪山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具有基礎研究能力的企業;

  2)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政策。

  申請實施辦法第一款資助還需同時滿足:

  1)創新平臺擁有上級行政部門出具的創新平臺認定證書或文件,且運作正常,相關人財物配置到位,并已對外開展技術服務業務;

  2)對于已認定并獲資助的創新平臺,成功獲得上一級創新平臺認定的,按已獲得資助金額進行相應差額資助。

  申請實施辦法第二款資助還需同時滿足:

  市級以上(含市級)創新平臺已獲得深圳市資助,上級審批文件已下達,相關資助經費已到賬。

  申請實施辦法第三款資助還需同時滿足:

  新型研發機構已獲得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上級審批文件已下達,相關資助經費已到賬。實施辦法中所稱國家級創新平臺是指獲得國家發改委授予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科技部授予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是指承擔上述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建設任務的機構;省、市級創新平臺是指省、市發改部門或科技部門授予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三十四)創新平臺新建資助

  1、政策內容

  對在坪山區新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各類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平臺”)的企業和機構,按照建設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創新平臺分別最高資助1000 萬元、800 萬元、700 萬元、500 萬元。對于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彌補產業鏈創新鏈薄弱環節,區政府重點引進的創新平臺,最高資助金額上浮20%。

  2、申報條件

  申請創新平臺新建資助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單位為在坪山區依法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2)上年度新建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科技創新平臺和新認定的區級科技創新平臺;

  3)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范圍且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政策;

  4)創新平臺須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創新平臺認定證書或文件,且運作正常,相關人財物配置到位,并已對外開展技術服務業務;

  5)本細則中國家級創新平臺是指獲得國家發改委授予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科技部授予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是指承擔上述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建設任務的機構;省、市級創新平臺是指省、市發改部門或科技部門授予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新建立的區級創新平臺的認定標準如下:

  1)申請單位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超過500 萬元;

  2)申請單位取得2 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利須為發明專利,含申請中的發明專利);

  3)用于研發的設備投入(自主購買、政府委托使用、融資租賃)不低于500 萬元,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場地等條件,有必要的研發、檢測、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

  4)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研發中心的專業技術開發人員在10 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員應占10%以上,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占35%以上;團隊中應包括市級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5)列入區級以上黨委、政府重點引進的科技平臺項目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可直接認定為區級科技創新平臺。

  6)實施辦法中所稱區政府重點引進的彌補產業鏈創新鏈薄弱環節的區級創新平臺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點產業領域的原型驗證類、檢測類、中試類、一致性評價、GLP 環節的平臺。

  具體資助標準說明:新建創新平臺分支機構的,按照本政策資助標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資助。

  (三十五)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1、政策內容

  1)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并經稅務部門備案的科技型企業,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的 10%、最高 100萬元的研發投入獎勵。

  2)對審計(統計)核定的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 5%(含)以上的企業,結合超出幅度及研發投入,分檔次給予最高 500萬元獎勵。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在 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別按研發費用支出的 1%、3%、4%給予獎勵。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產業領域(以下簡稱“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上浮 20%。

  2、申報條件

  申請企業研發投入獎勵的企業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大型企業集團以集團為主體統一申報的,子公司不得單獨申報。

  申請實施辦法第一款獎勵的企業,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并已向稅務部門備案;

  2)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 5%;

上一個: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