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坪山區2018年度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通知
根據《深圳市坪山區關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坪山區支持產業發展實施細則》、《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深圳市坪山區促進社區集體經濟產業轉型發展實施細則》文件的相關規定, 現開始受理坪山區2018年度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項目類別(一至十)
(一)招商引資類—先進制造業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先進制造業范圍包括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
(1)世界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5000萬元獎勵。“世界五百強”企業名單,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下同)。中國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中國五百強”企業名單,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布的為準(下同)。
(2)主板上市的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800萬元獎勵。
(3)落戶坪山區后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形成產值在5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產值在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
(4)符合深圳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總部企業落戶坪山區的,按照市級獎勵額度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5)對經市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屬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的項目,按市級資助額度1:1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不包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3)申請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二)招商引資類—生產性服務業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生產性服務業范圍包括符合金融、現代物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等行業。屬于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中的非制造業企業,可適用本條內容。
(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3000萬元獎勵。
(2)上市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
(3)落戶坪山區后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形成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4)符合深圳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總部企業落戶坪山區的,按照市級獎勵額度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5)對建成或落戶坪山區的深圳市十大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按市級獎勵額的50%,給予最高5000萬元配套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不包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4)申請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三)招商引資類—生活性服務業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助;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資助。
(2)對新開設的“全國連鎖百強”企業的分店,其簽訂租賃合同在3年以上的,開業一年后,按實際經營面積(500-2000平方米、2000-1萬平方米、1萬-2萬平方米、2萬平方米以上)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20萬、30萬、50萬元資助。
(3)對新開設的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在開業一年后,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營社區連鎖超市的連鎖零售企業在坪山區新開設社區連鎖超市的,以及在產業集聚區內投資建設商貿便利網點、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設施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并簽訂租賃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經營滿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區新開設或投資建設的營業面積(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0%,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20萬元資助。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對于新開設的“全國連鎖百強”企業的分店、社區連鎖超市,可不受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或在產業集聚區內投資建設的商貿便利網點和公共食堂的,可不受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c.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4.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第一款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時間為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3)在產業集聚區內建設商貿便利網點、公共食堂需于上一年度經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備案。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申請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四)招商引資類—用地用房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項目給予資助。
(1)用地資助:
對在坪山區申請產業用地,屬區重點項目的,根據《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按照評估價的70%確定,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項目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滿足申請條件的企業,可隨時向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申請。)
(2)用房資助:
a.對規模以上企業在坪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b.對規模以上企業在區內新租賃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滿一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一次性給予一年的租金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10億元至50億元的,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50億元以上的,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c.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企業,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納稅(含國稅、地稅)達到3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分別可以申請2套、5套和10套政策性住房。(滿足申請條件的企業,可隨時向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申請。)
d.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參照《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注冊的企業新購置用房的方可申請購房資助;上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簽訂用房租賃合同的新注冊企業方可申請新租賃用房資助。
(3)租金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社區網格管理辦公室發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導租金表》為標準進行計算,實際租金低于市場指導價的按實際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樓層租金不同,租賃不同樓層的企業(包含一樓)應同時提供租房總面積及各樓層面積數據信息。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落戶企業在坪山區第一個會計年度不限定為完整會計年度。企業提出申請時只要在坪山區的第一個年度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相應目標,即可獲得獎勵。
(五)提升產業類—發展總部經濟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1)經審核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認定獎勵。
(2)總部企業在坪山區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3)在坪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滿一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兩年合計最高500萬元租金資助。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d.申請第一款資助的總部企業認定時間為上年度。
(2)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b.上年度在坪山區形成產值(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商貿流通企業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評為“深圳工業百強企業”“全國連鎖百強”的企業。
c.具有一定的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設在坪山區;
4.截至上年度,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認定為金融類總部企業:
a.金融機構總部。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坪山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b.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4)對于大型集團企業,集團總部注冊地在坪山區的,原則上以集團總部申報,不再接受其下屬公司總部企業認定申報;
(5)已認定為坪山區總部企業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其在坪山區注冊的規模較大、具有較高品牌知名度、具備總部管理職能的子公司可以申報。
(6)申請新購置辦公用房資助的,需為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坪山區新購置自用商品辦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已獲購房資助的總部企業,再次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不納入資助范圍),按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首次申報資助時核算資助總額。
(7)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的,須為上上年1月1月至12月31日簽訂的用房租賃合同,租金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社區網格管理辦公室發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導租金表》為標準進行計算,實際租金低于市場指導價的按實際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樓層租金不同,租賃不同樓層的企業(包含一樓)應同時提供租房總面積及各樓層面積數據信息。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六)提升產業類—培育骨干企業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億元獎勵;首次入選“中國500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2)對上年度首次達到下述標準,且實現稅收增長的工業企業,分層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a.產值達到1億元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b.產值達到10億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c.產值達到50億元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3)設立特殊貢獻獎。對上年度產值首次超過100億,對全區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產值首次超過500億元,對全區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0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3)政策中的首次為坪山區納統企業在上一年度首次達到政策要求標準,相關資助均為一次性資助。
(七)提升產業類—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發揮產業引導基金作用,設立20億元規模的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資助符合坪山區產業導向的中小微企業發展。
(1)對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的小微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2)對已納入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計劃的各類中小微公共服務平臺及服務項目,按市級資助的50%,給予最高150萬元配套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申請第一款資助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內被納入區統計部門的規模以上統計范圍。(以區統計部門核定的為準)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4)申請第二款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八)激發企業活力類—品牌質量創優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深圳市市長質量獎大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獲得深圳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獲得深圳市市長質量獎鼓勵獎,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獲得坪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按照《深圳市坪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不同類別證書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2)對申報年度內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張證書(或認定文件)一次性30萬元獎勵。
(3)對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給予相關企業一次性20萬元獎勵。
(4)對參與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的企業,按通過驗收的不同檔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驗收檔次的界定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工作的相關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
(5)對獲得三類以上(含三類)認證證書(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報單位在申報資助年度內有效運行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6)對獲得的市級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按照1、2、3級證書級別,分別給予5萬、3萬、1萬元獎勵。
同一名牌產品、商標和稱號只能獲得一次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資助總額最高30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a.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b.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履行有關社會責任。
(2)申請第五款獎勵的相關證書均需在有效期內,且至少有一項為上年度獲得。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a.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b.近兩年(以專項資金開始受理年度為界限,向前追溯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或在其他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c.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d.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4)對本專項資助的品牌、商標、稱號及證書相關問題,以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解釋為準。參與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企業的獎勵項目的申報、受理、審核工作,由坪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授權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負責。
(九)激發企業活力類—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專項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資助;對獲得市級相關資助的,按市級資助額度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以上兩項資助政策不重復享受。
(2)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機器換人”示范項目,按設備投入資金總額的15%,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機器換人”一般項目,按設備投入資金總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對列入市級“無人工廠”“數字車間”的應用示范項目,按設備和技術投入資金總額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3)對坪山區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機器換人”項目設備的,給予融資租賃成本的30%,最高300萬元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