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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二)

關于開展2018年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政府補貼:最高2000萬元
馬上咨詢辦理


      根據《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的操作細則》等文件規定,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受理工作已經開始,申報項目分35個政策類項目、5個認定類項目、3個備案類項目,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類別進行申報。現就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類別(十三至二十四)

  (十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

  1、政策內容

  對新注冊和引進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上一年度專利商標案件代理量達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落戶支持。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

  2)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固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3)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

  4)獲得資助的科技服務機構應書面承諾三年內不遷離坪山區。

  (十四)科技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1、政策內容

  對落戶坪山區的研究開發、檢驗檢測認證、科技咨詢、科技金融、法律事務、上市輔導等服務機構,按其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申請科技服務機構落戶獎勵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

  2)具有正規的經營場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3)年度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4)機構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不少于15名,其中專職人員比例不低于50%,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于60%;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30%以上;

  具體資助標準:

  1)在坪山區新注冊不滿1 年且營業收入低于100萬元的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20萬元落戶獎勵;

  2)其他新注冊或新遷入的服務機構,按照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獲得資助的科技服務機構應書面承諾三年內不遷離坪山區。

  (十五)科技貸款風險獎勵

  1、政策內容

  對為企業提供純信用貸款擔保的社會商業擔保機構或類金融機構,按照每年其擔保并發放信用貸款額的3%,給予信用貸款風險獎勵。銀行直接給予企業純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貸款風險獎勵。每家機構每年度累計獎勵總額最高100萬元。

  2、申報條件

  申請科技貸款風險獎勵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申報單位為向坪山區科技型企業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或為區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金融、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的區內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能按區科技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各項統計報表;

  3)貸款資金的用途屬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企業享受的資金資助額度不與其上年度繳納的稅收相掛鉤。

  (十六)股權投資基金獎勵

  1、政策內容

  1)鼓勵在坪山區注冊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對注冊納稅在坪山區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連續三年,最高按其利潤額的8%給予獎勵,單支基金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上述機構的高管人員和投資經理,最高按其個人收入的15%給予獎勵,單支基金的高管人員和投資經理團隊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2)對上市公司股東大規模減持所持股權的個人所得,按減持應納稅所得額的3%給予獎勵。

  2、申報條件

  申請股權投資基金獎勵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設立,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納稅登記地在坪山區內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基金須已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業務資質(資格),公募基金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且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政策辦理審批手續。

  3)落戶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須報區金融管理部門備案。

  4)基金與基金公司資金規模。落戶坪山區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單支基金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的總資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基金總額的50%(含)以上應投向坪山區內企業,或已投資的企業50%(含)以上遷入坪山區。

  5)投資領域。以坪山區鼓勵發展的產業為投資重點領域,主要投向成長期和初創期等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的獎勵基數為稅后利潤,高管人員和投資經理的獎勵基數為稅后收入;高管人員和投資經理團隊獲得的收入均應來自落戶坪山區的該基金公司。大規模減持所持股權的標準:單筆減持數量達到30萬股以上,或減持股權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股東減持獎勵的基數為減持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始值+合理稅費)。

  股權投資基金及機構落戶、高管人員與投資經理具體獎勵標準:

  按申報年度開始計算,連續三年,獎勵比例逐年遞減,對落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第一年按利潤額的8%給予獎勵,第二年按利潤額的6%給予獎勵,第三年按利潤額的4%給予獎勵;對高管人員與投資經理團隊,第一年按個人收入的15%給予獎勵,第二年按個人收入的10%給予獎勵,第三年按個人收入的5%給予獎勵,對單支基金的高管人員與投資經理團隊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獲得的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三年內不得遷離坪山區。

  (十七)科技貸款貼息貼保

  1、政策內容

  對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按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的1年或1 年以內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對企業向擔保機構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的1年或1 年以內已獲貸款的擔保費用總額的50%給予補貼;貼息、貼保采取報銷制,補償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和擔保保費;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貼息、貼保總額最高100萬元,連續支持3 年。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經營的企業;

  2)按期還清貸款本息。

  (十八)科技創新園區運營資助

  1、政策內容

  1)鼓勵社會資源參與科技園區建設,對通過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區級科技創新園,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200萬元的資助。

  2)鼓勵科技園區扶持企業上市,每引進或培育一家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年度獲得此項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2、申報條件

  區級科技創新園區的認定標準:

  1)科技園區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有比較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每年須按要求向區科技主管部門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駐科技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2/3以上,作為科技園區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3)科技園區有通訊、網絡、辦公服務等方面的共享設施,設有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等方面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與有關中介機構合作,可為入駐科技企業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4)園區入駐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數占入駐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5)入駐園區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1.在科技園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2.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活動;3.主營業務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政策,不得從事與該園區發展方向不符的經營活動;

  6)園內企業綜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備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稅。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環保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申請科技創新園區運營資助應符合的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坪山區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申報資助的科技創新園區須獲得坪山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3)科技創新園區引進培育的上市企業包括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企業,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購實現間接上市的企業。

  (十九)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獲得國家級科技孵化器認定的,一次性給予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最高30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按省、市資助額的50%,給予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最高250、20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已認定的坪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最高150萬元的資助。

  2)對成功孵化項目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經核準符合條件的,每成功孵化一個項目,給予孵化器5-10萬元孵化獎勵,每個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年最高獎勵150萬元。

  2、申報條件

  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資助的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坪山區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申請資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須通過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認定或資助;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須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具體認定標準為:

  1)科技企業孵化器注冊地在坪山區,孵化器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有比較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總面積的2/3以上,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 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運作1年以上,設有專門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場地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可為入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政策、財務、技術開發與交流、投融資等相關的公共服務;

  4)在孵化器內注冊的、處于初創期在孵科技型企業不少于10家,單個在孵企業租用孵化器場地面積不高于5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

  5)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成立時間不超過3 年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企業。

  被孵化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含)以上;

  2)在坪山區注冊,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3)主營業務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面積分等級給予資助:

  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資助100萬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積每增加1平方米,資助金額增加100元,最高資助300萬元。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具體資助標準:

  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資助50萬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積每增加1平方米,資助金額增加50元,最高資助150萬元。

  項目孵化具體獎勵標準:

  根據孵化項目的規模確定每孵化一個項目的獎勵額度,被孵化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2500萬元的,給予6萬元獎勵;被孵化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1億元的,給予15萬元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2.5億元的,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十)眾創空間運營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認定的,一次性給予空間運營單位最高20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省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的,按省市資助額50%給予空間運營單位最高15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已認定的坪山區眾創空間給予運營管理機構最高50萬元的資助。獲得多級認定的,按照最高資助金額給予差額資助。

  2)對成功孵化“種子企業”的眾創空間,經核準符合條件的,每成功孵化一個“種子企業”,根據“種子企業”規模或投后估值金額,分檔次給予眾創空間最高6萬元孵化獎勵,每個眾創空間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3)對獲得深圳市創客服務平臺項目資助的,經核準,給予運營單位市資助金額50%、最高100萬元的配套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眾創空間運營資助的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坪山區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社會組織;

  2)申請資助的眾創空間須在坪山區建成后通過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認定或獲得資助;

  區級眾創空間須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具體認定標準為:

  1)眾創空間注冊地在坪山區,眾創空間的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且承諾3年內不得變更用途;眾創空間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屬租用物業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2)總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供創客使用的場地面積占總建筑面積2/3(含)以上;

  3)擁有為創客提供創新創業輔導的專業管理團隊,能為創客提供器材、工具、設備等硬件資源和相關軟件,開展創意分享、資源對接、創業輔導等創新創業服務;

  4)入駐創客或創客項目不少于8個;

  5)每年舉辦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10場,每場參與人數20人以上。

  實施辦法所稱被孵化的種子企業須滿足:

  1)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含)以上;

  2)在坪山區注冊,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3)主營業務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

  國家級眾創空間按照面積分等級給予資助:1000平方米以下,資助60萬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積每增加1 平方米資助金額相應增加350元,最高資助200萬元。

  區級眾創空間的具體資助標準:1000平方米以下,資助20萬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積每增加1平方米資助金額相應增加75元,最高資助50萬元。

  孵化種子企業的具體獎勵標準:按每家種子企業1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獎勵;被孵化的種子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500萬元的,按每家種子企業2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1500萬元的,按每家種子企業4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2500萬元的,按每家種子企業6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獎勵。申請第三款創客服務平臺項目資助的,須獲得深圳市創客專項資金資助,相關資助經費已到賬。每家企業年度享受的資助金額不與其上年度繳納的稅收相掛鉤。

  (二十一)科技創新空間載體建設和改造資助

  1、政策內容

  1)對加建、改造的科技創新空間載體,在科技創新空間載體改造完成并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后,給予建設或改造主體不超過實際建設費用投入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2)對納入區科技創新空間載體建設改造計劃并委托區屬國有企業實施的加建、改造項目,按照實際建設費用投入的7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2000萬元。區屬國企開展上述加建、改造項目致租金損失的,按區屬國企作為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價格或片區租賃指導價的100%,根據實際加建、改造時間,給予最高6個月的空置期租金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科技創新空間載體建設和改造資助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須為注冊在坪山區的產業地產開發企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類公共空間建設、運營企業,或科技園區開發企業,或項目公司注冊在坪山區;

  2)項目開工建設前需事先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備;

  3)申請支持的項目依法取得規劃、建設等許可認定,最長可在申報時的前十個年度內開工建設,申報時已完成全面建設并獲得相關資質;

  4)項目用途為科技創新類空間用途,行業范圍須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導向,科技創新空間載體應有70%的面積用于科技企業入駐;

  5)建設費用投入包括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用、裝修費用,不包括購買家具、家電、儀器設備、辦公設備等方面的支出;

  6)加建指在原有結構上加蓋新的結構,原有結構不變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結構上進行修改或者擴充。

  對社會主體改造科技創新空間載體的資助標準:

  1)確定資助基數:從改造面積*改造單價(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信息價)確定的改造成本與專業工程造價審計確定的成本中,取較低值作為資助基數。

  2)分檔資助標準:按照差額定率累進法確定資助金額。實際建設費用投入100萬元(含)以下的,按50%給予資助;實際建設費用投入100萬元-300萬元(含)之間的,按30%給予資助;實際建設費用投入300萬元-500萬元(含)之間的,按10%給予資助;實際建設費用投入500萬元以上的,按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年度享受的資金資助額度不與其上年度繳納的稅收相掛鉤。

  (二十二)產業用房租金資助

  1、政策內容

  對在坪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科技組織機構,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按實際租賃價格(最高不超過其所在片區租賃指導價的130%)給予租金資助,重點產業領域的單位連續資助4 年,其他單位連續資助3年。具體資助標準如下:租賃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實際租賃價格的90%給予資助;租賃面積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實際租賃價格的50%給予資助;租賃面積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實際租賃價格的50%給予資助,第二年按實際租賃價格的40%給予資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實際租賃價格的30%給予資助。單個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享受租金資助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在資助期內不得對外租售,資助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為準。

  2、申報條件

  1)申請單位為上年度在坪山區新注冊或新引進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機構,包括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

  2)申請企業為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 號)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經營范圍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試行)》,科技組織機構的主營業務服務于《坪山區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試行)》鼓勵類產業發展領域,服務對象為按上述標準確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同一申報主體在不同區域租賃的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區域的實際租賃價格享受租金補貼,合并計算后不超過最高限額;

  4)同一申報主體的租金資助金額在將不同區域租賃的用房面積進行加總后,按照差額定率累進法進行計算;

  5)產業用房實際租賃價格低于片區租賃指導價或片區租賃指導價的130%的,按實際租賃價格給予租金資助;產業用房實際租賃價格高于片區租賃指導價130%的部分,不予資助。

  (二十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制造企業獎勵

  1、政策內容

  對獲得《深圳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專項資金》企業首套產品示范應用項目資助的,按照市資助額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配套資助。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或智能制造企業;

  2)已獲得深圳市專項資金資助,上級審批文件已下達,相關資助經費已到賬。

  (二十四)新能源企業獎勵

  1、政策內容

  1)對進入國家工信部《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2)對入選《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企業,給予10萬元/次的獎勵,累計獎勵不超過50萬元。

  3)對企業產品獲得美國UL認證、歐盟CE認證、德國TUV認證、日本JET認證、英國MCS認證、國家金太陽認證等國內外市場準入認證的新能源企業,按照費用投入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新能源企業;

  2)已取得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相關證書或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申報時間

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聯系方式 
    咨詢熱線:400-765-0858

聯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石廈北二街西新天世紀商務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