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號;《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16〕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現決定開展2021年國家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配套獎勵的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審批內容
國家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配套獎勵。
二、獎勵強度及方式
獎勵強度:無數量限制。標準如下: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名1000萬元;
(二)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每名300萬元;
(三)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每名200萬元,二等獎前3名的每名100萬元,二等獎非前3名的每名60萬元;
(四)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名500萬元;
(五)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200萬元,非第一完成單位的每名100萬元;
(六)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前3名的每名6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非前3名的每名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除(一)、(四)外,其他款中的每名特指單位。
審批方式: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社會公示、審批機關審定。
三、審批條件
申請配套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且注冊時間須在申報獎項之前。
(二)申報獎項應為2018年度、201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或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以國務院發布的當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決定、廣東省政府發布的當年度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通報為準)。
(三)申請單位近5年內未接受過刑事處罰,或未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調查;近3 年內未因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接受過行政處罰。
(四)申請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同一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應分別申請;屬于合作完成的獲獎項目,完成單位應分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