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全面提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重點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項目。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是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辦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立項扶持的科技計劃項目以及創新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載體)、眾創空間、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等項目,給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依法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 申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
(2)廣東省、深圳市創新平臺。
(3)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中“十大諾獎實驗室”、“十大重大科技產業專項”、“十大‘雙創’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十大基礎研究機構”、“十大海外創新中心”。
(4)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深圳市重點技術攻關項目。
(5)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眾創空間。
(6)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載體)。
3. 獲得上級立項扶持2年內提出申請,項目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獲得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0萬元配套扶持,連續分三年平均撥付。
2. 獲得廣東省、深圳市創新平臺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500萬元配套扶持。
3. 獲得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專項扶持的,給予深圳市扶持金額50%、最高5000萬元配套扶持。
4. 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萬元配套扶持;獲得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200萬元配套扶持;獲得深圳市重點技術攻關項目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100萬元配套扶持。符合配套扶持條件的同一企業每年獲得配套扶持最高300萬元,符合配套扶持條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獲得配套扶持最高500萬元。
5. 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200萬元扶持;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眾創空間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100萬元扶持。
6. 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載體)認定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新型科研機構建設扶持。對在龍崗區建設的新型科研機構給予建設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
2. 高等院校或市級以上科研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龍崗區政府共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
3. 正常開展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創新平臺建設、創新型企業孵化等工作。
4. 入駐新型科研機構項目是指歸屬于新型科研機構管理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及創新團隊,項目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按照高等院校或市級以上科研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實際出資額的100%,給予新型科研機構最高1000萬元開辦費用扶持,用于支付裝修、人員及辦公設備等費用。
2. 給予新型科研機構場地租金實際支出50%、5年累計最高1000萬元扶持。
3. 給予入駐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或創新團隊研發費用扶持。
(1)對入駐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連續3年給予其研發費用扶持。其中,無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給予其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后的余額50%、最高300萬元扶持;有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給予其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后的余額50%、最高600萬元扶持。
(2)沒有成立企業的創新團隊,連續3年將其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后的余額計入新型科研機構,給予新型科研機構上年度研發費用50%、最高500萬元扶持。
(3)入駐項目期間搬離新型科研機構的,不再享受扶持。
4. 入駐項目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扶持的,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500萬元配套扶持。
5. 成果轉化基金支持。按照龍崗區政策性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以不高于基金總規模30%的出資比例、不控股原則參股成立成果轉化基金。
(三)區政府“一事一議”項目或獲得我區“深龍英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復扶持。
第六條 區級創新平臺扶持,分為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認定扶持、區級重點實驗室認定扶持、區級產品檢測中心認定扶持、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扶持、眾創服務平臺扶持。
(一)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認定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依托單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近兩年每年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0萬元以上。該中心的專業技術開發人員20人以上,其中中級職稱或碩士學歷以上的人員占比35%以上,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的人員占比10%以上。
(3)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工藝設備及場地等條件,有必要的檢測、測試、分析手段。科研儀器、設備的原始購置價300萬元以上。
(4)所屬領域研發技術實力應達到深圳市領先水平。
(5)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認定扶持。
(二)區級重點實驗室認定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
(2)依托單位能夠為組建區級重點實驗室提供資金保障、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和學術交流等配套條件,其中提供科研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的原始購置價500萬元以上(軟件類300萬元以上)。
(3)具備相應的科研實力,有研究經費、人員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擔大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或產業化項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專職研究開發隊伍。其中,教授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歷的學術帶頭人1名以上;能承擔國家、省、市、區重大項目的組織管理及協調能力的實驗室主任1名;碩士以上學歷的骨干科研人員2名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科研人員5名以上,并有足夠的技術和服務人員。實驗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區重點實驗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認定扶持。
(三)區級產品檢測中心認定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國家級機構認定或授權的認證資格,能獨立完成檢測并出具報告。
(3)檢測服務對象是龍崗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或優勢傳統產業,且定位和發展方向明確,對科技創新有促進作用。
(4)檢測中心場地面積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設計檢測等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原始購置價300萬元以上。
(6)擁有相關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
上年度檢測服務收入500萬元以上。
(7)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認定扶持。
(四)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檢驗檢測實驗室設在龍崗區。
(3)近兩年內已獲得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授予的實驗室認可證書。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扶持。
(五)眾創服務平臺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擁有為創客提供開放式服務的5人以上專職管理團隊。
(3)具備為創客提供創意設計軟硬件、開源軟硬件、開模打樣或小批量制造的服務能力、場地條件和互聯網信息平臺。
(4)提供的眾創服務面向全體創客開放,上年度服務創客100人(次)以上。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其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扶持。
第七條 科技企業研發投入激勵。對龍崗區科技型企業給予研發投入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并已按照政策要求在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3. 正常運營1年以上。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給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給予中國五百強企業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給予世界五百強企業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其他科技型企業,給予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最高5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第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激勵。對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認定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2016年1月1日以后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首次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激勵的,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認定激勵。之后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每次給予10萬元激勵。
(三)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予重復激勵。
第九條 高端科技企業培育扶持。對龍崗區高端科技企業給予研發費用扶持及場地租金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具備高水平的研發技術團隊,并擁有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股東1名以上,且該高層次人才占股30%以上。
3. 在A輪獲得風險投資3000萬元以上。
4. 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增長率30%以上。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連續3年給予上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后的余額30%、每年最高300萬元扶持。
2. 給予場地租金實際支出50%、5年累計最高1000萬元扶持。
(三)獲得我區“深龍英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條 生物創造激勵。對擁有新藥醫療臨床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藥品生產批件、新版藥品GMP證書的企業,給予生物創造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物企業。主營業務涉及生物制品、生物制藥、化學藥物、現代中藥、醫療器械、制藥機械(及包裝材料)、醫用材料、診斷試劑、醫藥中間體、藥用及實驗動物等領域。
2. 申請激勵的新藥醫療臨床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藥品生產批件、新版藥品GMP證書須為上一年獲得。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新藥臨床批件。
(1)1、2類新藥臨床批件激勵金額100萬元/項。
(2)3類新藥臨床批件激勵金額50萬元/項。
(3)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 醫療器械注冊證。
(1)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激勵金額100萬元/項。
(2)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激勵金額50萬元/項。
(3)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3. 藥品生產批件。
(1)藥品生產批件激勵金額100萬元/項。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4. 新版藥品GMP證書。
一次性激勵金額50萬元/項。
(三)獲得激勵后換發新證的不予重復激勵。
第十一條 集成電路扶持。對龍崗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給予集成電路IP(知識產權模塊)復用及EDA軟件扶持、MPW(多項目晶圓)流片扶持、測試驗證分析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從事集成電路產品設計(含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開發)的科技型企業。
2. 單位運營正常,研發活動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集成電路IP(知識產權模塊)復用及EDA軟件扶持。
(1)給予上一年使用正版IP或購買EDA軟件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扶持。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 MPW(多項目晶圓)流片扶持。
(1)給予上一年MPW流片(含掩膜版)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扶持。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3. 測試驗證分析扶持。
(1)給予上一年高端IC工程測試驗證、產品分析項目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扶持。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4. 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創造激勵。對擁有知識產權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知識產權創造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申報單位或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龍崗區內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具有龍崗區戶籍的自然人。
(3)在龍崗區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者《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2. 申請激勵的知識產權授權證書須為上一年獲得。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境外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除外)。
(1)獲境外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除外)授權,激勵金額2萬元/國/項。
(2)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對其額外激勵金額1萬元/項。
(3)同一項專利獲多個國家授權時,最多激勵5個國家的授權,且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只激勵1次。
(4)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中國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世界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 國內專利(包括港澳臺)。
(1)發明專利激勵金額5000元/項。
(2)實用新型專利激勵金額2000元/項。
(3)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中國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世界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3. 國外植物新品種。
(1)獲得國外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激勵金額5萬元/件。
(2)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累計激勵金額最高100萬元。
4. 國內植物新品種(包括港澳臺)。
(1)獲得國內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激勵金額3萬元/件。
(2)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技術標準研制激勵。對參與技術標準起草的單位,給予技術標準研制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內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前5名起草單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主導研制單位。
(1)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標準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負責起草單位”。如未注明“負責起草單位”,前兩名視為主導研制單位。
(3)國際標準經專家組核準后作為主導研制單位的。
3. 該技術標準已公開發布。
4. 在技術標準公開發布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國際標準。
(1)主導國際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10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50萬元激勵。
2. 國家標準。
(1)主導國家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6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30萬元激勵。
3. 行業標準。
(1)主導行業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3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標準研制的,給予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15萬元激勵。
4. 同一單位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創新載體扶持,分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扶持及建設扶持。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人員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業入駐的面積占比2/3以上,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場地具有合法產權,產權關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務、網絡、通訊等基本配套設施,可為孵化企業提供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項目申報、信息交流、人才引進、企業推介、對外合作、資金籌措和技術開發等多方位服務。
(5)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運營能力,孵化器專職管理人員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4人以上。
(6)建有嚴格的畢業及淘汰制度。
2. 經評審或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載體)認定的,直接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2)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龍崗注冊、納稅的科技型企業,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租金扶持:
對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連續3年給予場地租金實際支出50%、每年最高20萬元扶持。
對在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獲得各級創新創業比賽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業,連續3年給予場地租金實際支出50%、每年最高10萬元扶持。
(3)對于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與國際孵化器合作的,根據其技術轉移、成果轉化、交流合作情況,經核準符合條件的,連續3年給予其實際支出50%、每年最高50萬元扶持。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