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為落實《寶安區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深度參與廣深科技創新走廊和國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為落實《寶安區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深度參與廣深科技創新走廊和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建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寶安從產業大區向科技大區邁進,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智創高地,讓科技創新成為寶安的鮮明特質,以科技創新帶動全面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動力變革。現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推動公共創新平臺建設。對國家、省、市各類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市資助額50%、最高500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國內外高校院所在寶安設立的科研機構提供啟動經費600萬元、從第2年起連續4年每年6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投入的運營經費資助。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認定的基礎研究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新設立研發機構的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工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二條 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經國家科技部初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經國家科技部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在寶安實施的國家、省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分別給予國家資助額 50%、最高1000萬元和省資助額 50%、最高50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在寶安實施的國家、省、市科技獎勵獲獎項目按最高獎勵等級獎金給予全額配套獎勵。對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按照年度財政研發投入項目資金預算安排總量占所有申請企業實際研發投入總量的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研發準備金補貼。
第三條 推進創新載體建設。對國家級科技孵化載體給予30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200萬元的獎勵;對省、市級科技孵化載體、眾創空間(創客空間)按省、市資助額50%給予配套獎勵。對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研發投入強度等方面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秀、良好的科技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且落戶寶安的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第四條 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對通過國家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級以上智慧城市、企業信息化或兩化融合資助的項目,給予市資助額50%、最高100萬元的配套獎勵。
第五條 完善科技創新服務。對獲得國家認可資質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給予30萬元獎勵。對在產業鏈技術創新、行業技術共享、 行業發展研究等方面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良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運營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在寶安檢驗檢測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發行實際繳納檢驗檢測費用50%最高2 萬元的檢驗檢測類科技創新券;對入駐區科技創新園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駐區眾創空間的創客企業,三年內每年發行實際租金50%、最高分別為10萬元、5萬元的創業孵化類科技創新券;對入駐區科技創新園的重點研發機構,三年內每年發行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實際租金100%且不超過50元、最高180萬元的創新研發類科技創新券。
第六條 實施標準化戰略。對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內各類標準制修訂、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和企業, 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對每名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6萬元的獎勵,對每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市標準獎的項目,按照市資助金額給予全額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的, 或通過深圳標準認證產品和服務的,按照市資助金額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第七條 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對授權后維持年限達5年及以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元的年費獎勵。對取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對參加“貫標”并獲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給予每家10萬元的獎勵。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秀、良好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對國家、省和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范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國家、省專利金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國家、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市專利獎的項目給予15萬元的配套獎勵。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給予市資助標準 50%的配套獎勵。
第九條 本優惠政策有關說明。除研發準備金補貼項目外,本辦法所列優惠政策均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總額限制。除科研機構運營、基礎研究項目外,本辦法所列優惠政策均為事后補貼或獎勵項目,其中事后補貼金額不高于項目實際投入,對獲得國家、省、市、區多項獎勵資質的項目按最高獎勵等級標準補齊差額。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多項優惠政策,也不得重復享受寶安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園區建設等事項,即可適用于本政策同時又適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 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條 制定配套操作規程(詳見文末附件)。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 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或完善包含申請和審批程序、負面清單等內容的具體配套操作規程,確保各項政策落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寶安區科技創新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寶安區印發實施的有關扶持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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