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區上市企業的服務,緩解企業上市的融資貴融資難問題,支持上市企業主營業務發展,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文件的相關規定,現決定開展2020年南山區經濟發展分項資金“上市企業短期流動貸款貼息”項目的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政策內容
支持上市企業主營業務發展。對上市企業用于主營業務發展的短期流動貸款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結清后,可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3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200萬。
二、資助方式
本項資助屬于核準類項目,資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科學決策和績效評估的管理制度,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和事后補貼制,受資助項目無需驗收。
三、資助標準
(一)短期流動貸款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3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200萬。
(二)本項目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每家單位同一年度獲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
(三)本項目實行總額控制,若補貼資金需求超出預算計劃,則對項目擬補貼資金安排計劃統一按比例調整。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或在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并經區上市辦認定;
2、申報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
3、已在“南山區智慧金融服務平臺” 完成項目備案工作,獲得深圳市內合作銀行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且實際貸款存續時間超過三個月及以上的貸款;
4、在深圳市內合作銀行合法獲得的人民幣貸款,貸款用于主營業務發展,貸款結清時間為2019年;
5、貸款按期還清貸款本息,申請資助的貸款未產生逾期征信記錄;
6、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7、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8、應積極配合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2、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3、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4、提出資助申請后,將企業注冊地搬離南山、未按規定提交統計報表、在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填報相關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