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坪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保經營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坪府規〔2020〕1號),坪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現組織開展坪山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保經營穩發展專項資助第二批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關于應對新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保經營穩發展的若干措施》中以下條款:
1.延期復工支持。坪山區用工規模100人以上工業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至3月1日之后復工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助(以上年度十二月繳交社保數為準;已在公示名單,擬獲10萬元延期復工資助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
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間,對自有資金不足,利用銀行貸款采購原材料的企業,對新增貸款金額按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3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防疫支持。疫情防控期間,經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復同意復工的工業企業,自行購買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資的,按照不超過100元每人的標準,對購買金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為保障企業員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應,轄區農貿市場、營業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采購專業消殺公司開展防疫消殺的,按照實際費用的50%給予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認真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到防控機制到位、員工排查到位、設施物資到位、內部管理到位。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2.申報主體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3.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