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經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寶安區關于支持發展樓宇經濟的若干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寶安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1年6月15日
寶安區關于支持發展樓宇經濟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深入落實區委區政府經濟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和深圳綜合改革試點重大歷史機遇,加快寶安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樓宇經濟,加速高端產業集聚,打造深圳經濟發展先鋒樣板城區和高質量發展智創高地,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指高端寫字樓宇是指房屋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辦公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公共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完備的物業管理和服務體系的商業寫字樓宇。
本措施適用區域范圍為新安街道,其他片區的高端寫字樓宇經區政府同意后,可參照執行。
二、鼓勵區外總部企業、金融業、專業服務業、軟件信息業及其他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落戶本區域高端寫字樓宇,對區外新落戶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金融總部企業按照實繳資本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0萬元。對其他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金融類子公司按照實繳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銀行的市一級分支機構和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市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照其實際管理規模的0.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供應鏈金融企業按照實繳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
(二)對近3年《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經深圳市認定的總部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在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經深圳市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市級資助的50%給予配套支持。
(六)對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營利性服務業(不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按照每1000萬元年營業收入增量獎勵5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按照每1000萬元年營業收入增量獎勵10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按照每1000萬元增加值增量獎勵50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對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按照每1億元年產值增量獎勵20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符合第二點標準之一的企業入駐高端寫字樓宇,首次裝修改造辦公空間的,按200元/㎡的標準予以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裝修支持。
四、對符合第二點標準之一的企業,首次入駐本區域高端寫字樓宇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金價格50%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補貼80元,累計補貼最多三年。其中,金融總部企業年度租金補貼最高1000萬元,其它企業年度租金補貼最高500萬元。
“四上”企業首次入駐本區域高端寫字樓宇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實現年度產值(營業收入)正增長的,按實際租金價格20%的標準予以租金補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補貼32元,最高200萬元,累計補貼最多三年。
五、鼓勵高端寫字樓宇運營主體打造高端服務環境,積極招引優質企業入駐。
(一)對于入駐率不低于80%,且“四上”企業入駐面積總和占樓宇可租賃面積50%以上的,按8元/㎡的標準,給予樓宇運營主體實際租賃面積、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樓宇年度綜合貢獻進行評價,分等次予以運營主體支持,并在樓宇設置企業服務分中心,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政策輔導、政務綠色通道等服務。
1、樓宇入駐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評為年度五星級高端寫字樓宇,并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地方財力貢獻增量的5%予以獎勵,年度獎勵最高300萬元:
1)樓宇年度地方財力貢獻合計達到2億元以上;
2)樓宇單位面積稅收達到5000元/㎡及以上;
3)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300億元以上。
2、樓宇年度入駐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評為年度四星級高端寫字樓宇,并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地方財力貢獻增量的4%予以獎勵,年度最高獎勵200萬元:
1)樓宇年度地方財力貢獻合計達到1億元以上;
2)樓宇寫字樓單位面積稅收達到4000元/㎡及以上;
3)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200億元以上。
3、樓宇年度入駐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評為年度三星級高端寫字樓宇,并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地方財力貢獻增量的3%予以獎勵,年度最高獎勵100萬元:
1)樓宇年度地方財力貢獻累計合計5000萬元以上;
2)樓宇單位面積稅收達到3000元/㎡及以上;
3)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100億元以上。
六、本措施所指“四上”企業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具體標準以國家相關統計規定為準。
七、本措施對企業的資金資助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在寶安納稅總額的30%,超過納稅總額30%的以納稅總額30%予以獎勵,樓宇運營主體獎勵除外。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只能享受區專項資金的一項扶持,不得重復享受,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多款扶持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扶持。
對于通過產業遴選,以優惠地價獲得總部用地建設的樓宇,在達到產業監管協議約定的標準后,方給予本措施相關支持。
八、獲得本措施支持的辦公用房僅限于承租單位自用,在扶持期限內不得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樓宇運營主體自用及商業配套面積不列入樓宇招商和運營評價。承租單位、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或承租單位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應當返還已發放的扶持資金,并將該單位錄入深圳市和寶安區信用記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綜合懲戒。
九、本措施由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自2021年6月25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實施之日期間符合本措施規定相關條件的企業,可參照本措施享受相應政策。